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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发动机产品。
2 术语
2.1摩托车发动机
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中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所使用的内燃机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申请单元内的发动机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
(a)属于同一生产厂家;
(b)具有同一名义排量、同一工作循环、同一气缸数、同一冷却方式(1);
冷却方式分别为:自然风冷、强制风冷、水冷、油冷
(c)具有同一点燃方式;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 附件1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其中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见 附件1的附录1《摩托车发动机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4.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送样原则
申请人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将申请单元内代表性的发动机样品1台(配备必要数量的零部件)送达检验机构,同一单元不同发动机的差异部分需补充送样试验。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发动机产品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机、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机、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发动机整机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4.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3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
4.3.2工厂现场审查
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生产一致性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3附录1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发动机结构与技术参数一致性进行核对。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认证机构可委托检测机构在型式试验中完成样品与申请人提交的发动机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4的要求进行。
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工厂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4.3.3工厂现场审查时间
生产一致性审查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和数量来确定,一般为1~3个人日;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将在生产一致性检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3附录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一般为1~2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4.3.4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4.3.4.1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机的零部件和系统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3.4.2 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仅需确认装机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案。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在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3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
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企业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若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制造商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可向认证机构提交确保生产一致性和后续复核措施的保证函,认证机构可接受制造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4.4.3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3.1工厂审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
4.4.3.2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3.3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发动机的结构与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4 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5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不包括认证申请人准备资料和试验样品及整改所需的时间。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90天。
4.4.6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5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和编号,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6 获证后监督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3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附件4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对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6.1监督审查的内容
监督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3,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4。在进行工厂现场监督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进行审查。
6.1.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
制造商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工厂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0.5~1人日。
6.1.2工厂现场监督审查
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是工厂检查组按照认证机构确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时间: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为1~2个人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为0.5~1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若证书维持有效,可免除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重复的部分,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6.2 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查时,应将用户投诉中涉及本规则包含的安全、环保、节能问题作为审查的重要输入。认证机构应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和国家认监委也将建立本规则涉及的摩托车发动机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的用户投诉搜集、处理、反馈系统,以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
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审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6.4 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认证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工厂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信用水平评价系统,实现对获证工厂的分级管理。以鼓励认证规则执行好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强的工厂;而对于认证规则执行存在问题、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弱、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工厂加强监管。
6.4.1对获证工厂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实际状况、企业遵守强制性认证规定的信用水平情况以及对产品可靠性的控制情况进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见附件5《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6.4.2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工厂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
6.4.2.1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全面审查一同进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
6.4.2.2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一般的工厂,按本规则第6.1条的规定进行监督审查。
6.4.2.3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差的工厂,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风险,在每年至少一次监督审查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监督审查频次,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试验确认。应建立信息公布和与相关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这些工厂及产品的监管。
7 认证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影响生产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申请人、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
5)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
6)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化。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变更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厂或进口。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如果制造商实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验可利用制造商的检测设备在现场进行。
8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当发动机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商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
9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9.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模压或铭牌印刷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9.4加施位置
应在发动机产品外表易见部位加施认证标志。
10 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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